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激光粒子计数器


 

第一节 一般规定

  第2.1.1条 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,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,生产区域必须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。

  第2.1.2条医药工业洁净室和洁净区应以微粒和微生物为主要控制对象,同时还应对其环境的温度、湿度、新鲜空气量、状差、照度、噪场院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。

  第2.1.3条 环境空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。


第二节 环境参数的设计要求

  第2.2.1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按表2.2.1规定分为三个等级。

             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空气洁净度等级 表2.2.1
空气洁净等级
含尘浓度
含菌浓度
尘粒粒径
(μm)
尘粒数
(个/m3 )
沉降菌
(Φcm碟0.5h)
浮游菌
(个/m3)
100级
≥0.5
≤3,500
≤1
≤5
≥5
0
10000级
≥0.5
≤350,000
≤3
≤100
≥5
≤2,000
100000级
≥0.5
≤3,500,000
≤10
≤500
≥5
≤20,000
大于100000
(相当于300000级)
≥0.5
≤10000000
 
 
≥5
≤618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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